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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来源:失业保险处|发布时间:2023-06-16|浏览次数: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近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及相关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全省统一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类区及标准,其中:一类区1944元/月,二类区1845元/月,三类区1755元/月。调整后,最高标准从1755元提高到1944元,最低标准从1575元提高到1755元,人均增加180元,增幅11 %,其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发展速度和增长水平同步。

《通知》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其他待遇随之调整。失业补助金仍按原标准发放。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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