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伤保险 |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发布,第586号修订)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通办范围 | 跨县 | ||||||||||||||||||||
受理部门 | 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延安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本级行使 |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受理条件 |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
联办机构 | 无 |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
办理地点 | 延安市新区为民服务中心7号楼便民服务大厅F区 106,159窗口 | ||||||||||||||||||||
办事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七八月下午15:00-18:00 | ||||||||||||||||||||
联系电话 | 0911-7092307 | ||||||||||||||||||||
监督电话 | 0911-7090663 | ||||||||||||||||||||
办理结果 |
陕西省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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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工伤保险需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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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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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否 | ||||||||||||||||||||
表格下载 |
事项名称 | 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伤保险 |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发布,第586号修订)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通办范围 | 跨县 | ||||||||||||||||||||
受理部门 | 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延安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本级行使 |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受理条件 |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
联办机构 | 无 |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
办理地点 | 延安市新区为民服务中心7号楼便民服务大厅F区 106,159窗口 | ||||||||||||||||||||
办事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七八月下午15:00-18:00 | ||||||||||||||||||||
联系电话 | 0911-7092307 | ||||||||||||||||||||
监督电话 | 0911-7090663 | ||||||||||||||||||||
办理结果 |
陕西省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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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工伤保险需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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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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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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