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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就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来源:延安市人社局|发布时间:2022-03-03|浏览次数:

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就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就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为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提升使用效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9号)和我省有关政策,现就开展技工院校学生就业技能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和工种
       全省技工院校除一年级以外的全日制在校生,自愿选择本人学制教育专业(工种)以外的其他职业(工种)。不得将学生本人学制教育专业(工种)作为就业技能培训工种。
 
       二、培训方式
       技工院校按在保证完成学生学制教育课程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参加培训培训可采取线下、线上培训方式,也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方式。
 
       三、补贴标准
       学生参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职业技能等级证、职业资格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之一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参训工种属于《关于调整完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484号)明确的工种范围的,培训补贴标准按照企业职工取得相应专业(工种)证书的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参训工种属于《关于开展青年新职业培养工作的通知》(陕团联发202115号)的,按相应工种培训就业达到30%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不属于以上范围工种的,由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以上文件精神,参照同类工种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四、组织实施
       (一)申请开班。各技工院校根据学生培训意愿,制定培训方案(包括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及花名册、师资安排等),向驻地市(区)或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开班。
       (二)开班审核。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学校开班申请后,主要对其培训对象、培训方案、补贴标准等的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现问题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申请。
       (三)组织培训。开班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应按培训方案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评价,留存培训录像、签到册等证明培训过程真实性的资料。
       (四)预拨补贴。培训启动后,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培训计划的前时间内向培训单位预拨职业培训补贴。预拨培训补贴的额度,可按每人每期1000元或该工种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70%计算,具体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选择确定。
 
       (五)结算补贴。完成培训后,培训单位应尽快向审核开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职业培训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审核,按“多退少补”原则结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可实行两次结算。完成培训、参训人员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但未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或职业资格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先按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参训人员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再按取得职业证书的标准补足补贴差额。培训单位最晚应于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提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否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受理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技工院校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技工院校学生就业技能培训对于提高学生培养质量、壮大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技能陕西、提升技能人才“双比例”、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向学生广泛宣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动员学生参加培训,鼓励学生多学技能、一专多能,做好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加强保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明确市、县(区)具体联系部门和人员,确保本地区所有学校都能组织培训。要统筹考虑学生培训需求和专账资金保障能力,增强培训的计划性。专账资金不足的,2021年内每所学校可安排部分学生参加培训。要提高工作效率,随时受理审核开班申请和补贴审核拨付(预拨),按规定开展培训的抽查监督工作。各技工院校要选派责任心和教学能力强的教师承担培训任务,确保培训质量。我省培训实名制系统修改完善前,开班申报审核等以线下方式进行,修改完善后各地和技工院校要尽快将技工院校学生参训情况录入实名制信息系统。
      (三)严肃纪律。各地和技工院校要认真执行培训政策和有关纪律规定,扎实开展技工院校学生就业技能培训,坚决防止虚假培训、虚报冒领、套取骗取培训补贴等严重违规问题的发生,确保参训对象合规性、组训施训真实性,坚守职业培训的底线、红线。技工院校校长(法人)是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发生虚假培训、套取骗取资金等行为,除收回资金外,对校长(法人)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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