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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延安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三条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管理中心所属的办事机构具体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留足6个月的缴存额的基础上,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缴存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职工租赁住房的;
4、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5、中省市规定其他可提取的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缴存职工可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5、其他特殊情形需要销户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办理特殊提取业务:
1、保证人所担保的贷款还贷期间连续五年逾期记录在3次以内的,在征得借款人、其他保证人、贷款银行、管理中心等《借款合同》主体一致同意后,可按提取办法相关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2、因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或担保发生逾期行为被扣划还贷的,按逾期贷款扣划相关规定办理。
3、协助执法扣划提取的,按协助执法工作要求办理。
4、其他特殊情形提取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限制提取业务:
1、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的;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被质押或被冻结的;
3、本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所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偿还发生逾期的;
4、其他政策规定限制提取的情形。
第三章 提取申请材料
第八条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以下共性材料:
1、身份证明:(缴存人本人提取的提供身份证;职工配偶提取的提供婚姻或户籍证明;缴存人直系亲属提取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委托第三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
2、银行卡或联名卡。
第九条提取人除按要求提供上述共性资料外,根据提取理由不同,还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
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或增值税发票。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5、 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6、 购买拍卖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票据。
7、 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材料、建房款发票。
8、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材料、翻建费用发票。
9、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书、大修施工合同及本人大修房屋承诺书。
10、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11、租赁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及配偶无房证明。
12、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
13、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提供加装电梯房屋所有权证或社区出具的证明、相关费用票据或分摊到本户的费用证明材料。
14、离、退休的,应当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相关证明。若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免提供。
1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和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16、出境定居的,应当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地定居证明。
17、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提供死亡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证明文件。
18、灵活就业人员无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依据相关协议停止缴存且无法转移,办理销户提取的,应由本人提出出面申请办理。
19、房产抵押类贷款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申请利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月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简称冲还贷)的,应当签订《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委托协议》。
20、保证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交提取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保证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核审批书》。
第十条管理中心能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共享查询到的证明材料,提取人可不提供。
第四章 提取金额
第十-条对购买自主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第十二条对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第十三条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应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对租住商品房的,年提取金额不应大于3.5万元。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销户提取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储存余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五章 提取申请时间
第十五条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购买新建商品房,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不动产证书之日起申请。
2、购买再交易住房,应自取得不动产证书之日起申请。
3、购买保障性住房,应自取得购房合同之日起申请。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应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或取得拆迁安置不动产证书之日起申请。
5、购买公有住房,应自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取得不动产证书之日起申请。
6、购买拍卖住房,应自取得拍卖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7、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应自相关证明出具之日起申请。
8、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可在首次还款之日起申请,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9、无房职工支付租房租金的,应在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取得无房证明或签订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协议)之日起申请。
10、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退休、出境定居和死亡的提取均应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申请。
11、调往市外或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申请异地转移的,应当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销户提取。
第十六条除冲还贷外,同一理由12个月内不得重复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人或委托人持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设立的经办网点办理。经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日受理办结;需要进一步核实相关资料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将申请资料退回,并告知原因。
第十八条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当如实提交证明材料,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构成骗取、套取行为,管理中心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限期收回提取资金;
2、五年内取消提取、贷款资格;
3、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发布前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后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及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信贷等运作情况,可适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