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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伤复发?能享受哪些待遇?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时间:2022-06-15|浏览次数:

       实际工作中  一些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后存在工伤复发的风险什么情况属于工伤复发?工伤复发后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1、什么是工伤复发?
 
       所谓工伤复发,是指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
 
       需要说明的是,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
 
       如因工负伤致股骨头、颈骨骨折,经治疗后骨折愈合,但若干月后原工伤部位出现缺血、坏死等。
 
 
2、工伤复发能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安装使用辅助器械的费用等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止工作治疗休养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停工治疗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给。
 
3、工伤复发由谁来确定?
 
       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4、特殊问题
 
       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旧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工伤职工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