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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政策解读

来源:失业保险处|发布时间:2022-03-09|浏览次数:

为解决当前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跨省转移接续经办流程,现就有关跨省转移接续政策依据、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政策依据、基本原则是什么?

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为各地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提供了法规依据。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应遵循“关系随着就业走,费用随着关系走”的原则,参保职工和失业人员跨省就业,转失业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二、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异地申领?

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可以选择在最后参保地或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失业人员选择户籍地申领,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转入地经办机构按照本统筹地区规定和标准,为参保失业人员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和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

1.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

2.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

3.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

4.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申领的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

5.正在领取失业保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

四、跨省转移失业保险费应包括哪些项目?

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含已核定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领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参保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五、参保职工、失业人员跨省转移时失业保险费划转如何计算?

1.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但有已核定尚未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按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总额1.5倍转移。

2.连续跨若干个省份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但在每个省份参保缴费均不满1年的,且没有未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3.转出地参保缴费满1年以上的,按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已经核定的失业保险金缴费年限不计算)核定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按应划转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转移。

4.转出地参保缴费满1年以上且有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失业保险转移费用应合并计算。

六、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包括哪些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姓名、社保卡号、就业失业状态、参保缴费记录(已核定失业保险金缴费记录和未核定失业保险金缴费记录)、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记录、失业原因、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基金转移金额、转入地和转出地经办机构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

七、如何办理跨省转移接续?

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可采取线上线下办理,或到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

八、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办理流程是什么?

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可自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办理关系转移:

1.可先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转移凭证,之后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关系转入。

2.可直接到转入地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地经办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到转出地开具相关证明。

九、失业保险费用划转期间,是否影响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费用划转期间,不影响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地经办机构不得以费用未划转到位为由,拒发失业保险待遇。

十、省内跨统筹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及费用划转的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省内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只转移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转入地经办机构按照本统筹地区规定和标准,为参保失业人员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和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允许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直接到转入地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具体经办流程参照跨省转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