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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怎么办?

来源:陕西省人社厅|发布时间:2021-11-19|浏览次数:

       问:参保人员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原则上不应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若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优先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其重复参保的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并退还给本人。

 

       问:重复缴费只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相应的财政补贴和利息怎么办?

 

       答:对于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只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相应的政府补贴和清退的个人缴费(含集体补助)产生的利息继续留在个人账户中,继续按照相应的计发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问:参保人员领取多重养老保险待遇该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保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同时,将扣除全部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给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已领取的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计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