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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撑腰

来源:陕西日报|发布时间:2022-03-03|浏览次数:

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日前,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印发《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也是陕西首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政策文件。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等随之大量涌现。据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显示,2020年,全国共有8.3亿人参与共享经济,其中服务提供者约为8400万人,平台企业员工数约631万人。庞大的数字一方面充分印证着平台经济的价值,即充分挖掘劳动力市场潜力,使劳动力供给和需求得到更高效率的匹配,为灵活就业和快速、短期用工提供便利。另一方面也提出了一个问题,即由于平台经济的灵活用工新模式,平台经济中很多劳动者无法按照传统的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的二元划分进行归类。因此,如何有效维护数量众多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保障权益,引起各方关注,也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合理界定了企业的用工责任,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区分为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民事关系3类,并从公平就业、工资支付、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业伤害保障、平台规则算法等7个方面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明确依托“动态精准就业服务系统”,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可直补企业,畅通职称评审通道,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所有制等限制。可以说,《实施办法》在保障灵活就业的同时,明晰了事实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同治理、共同保障合法权益等。一系列规范平台用工、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举措,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撑起了腰。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人数众多,但在与平台的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随着国家、社会各方面的关注与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报酬、工时、职业安全健康、社会保险等权益保障方面,比以前有了较大改观。但囿于平台经济的特性,把从业者全部按劳动关系来保护不切实际,会在一定程度上扼杀平台经济的活力。因此,需要找到一个可以在保护劳动者和平台发展之间保持动态平衡的现实路径。

新经济发展需要新的治理方式。对于劳动者一方,需要在社会保障权利、参加工会和集体协商的权利、公正良好的工作条件、平等就业权等方面加以维护;对于平台一方,既要保护其发展活力,也要让其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我们看到,在《实施办法》中,人们普遍关注的多方面内容已有涉及,但更重要的是,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实际,对诸多细节细则进一步加以完善。总之,要通过政府、平台、劳动者三方的合作和努力,在充分尊重劳动者意愿和自主权的基础上,在平台和劳动者之间建立起符合实际、平衡发展的劳动关系,让劳动者权益切实得到保障,让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