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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你一份养老保险实用指南

来源:陕西日报|发布时间:2024-09-04|浏览次数:

送你一份养老保险实用指南

“省内流动就业,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吗?”“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时间限制吗?”“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相互影响吗?”

上述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是近期网友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记者梳理了相关政策,并就群众关心的养老保险转移等话题采访了相关业务部门。

今年,陕西已取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手续。凡参加陕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省内流动就业时,不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新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在新就业地接续参保关系。

9月2日,省社保局综合业务处工作人员陈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陕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省级统筹基础上已实现了全国统筹,劳动者在省内企业之间流动就业,不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只需办理参保关系变更即可。

“目前,跨省或跨制度流动的,还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陈强介绍,按照政策,跨省流动就业,省内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流动的,需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

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均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办理关系转移。在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没有时间限制。如果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无论什么情况都不用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保也是大家关注的热点话题。根据相关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两种方式可选择:第一种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由个人承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的待遇与企业职工一样。第二种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只要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不管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最少有一次缴费,就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按现行政策规定,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由个人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为自愿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后可继续缴费,中断前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经办机构应予发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未出现依法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经办机构不得停发失业保险待遇。也就是说,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影响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也不影响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