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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来源: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发布时间:2022-03-15|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25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与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不断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县级经办,分级负担,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行,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社区具体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经费保障。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基层经办力量。要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参保群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年度考核、监督检查工作;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有关人员资格审查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划拨工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市、县(区)分担比例,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基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日常业务的管理、指导、考核、人员培训和基金的统筹调剂等管理工作;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建立、证卡办理、养老金发放、生存认定、丧葬费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管理

第八条 凡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九条 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均应在户籍所在县区申请登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费,每年8月1日11月30日为次年度的缴费时间。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龄段实行最低缴费年限规定,断保人员可补缴间断年度的欠费。

(一)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已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不再缴费。

(二)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三)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含补缴), 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十一  参保人有权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参加养老保险和缴费等情况,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相应服务。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十三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主选择其中一个缴费档次。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十五条  政府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缴费、养老金待遇和丧葬给予补贴。

(一)缴费补贴(即入口补)。省、市、县(区)各级政府对参保个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缴费100、2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缴费400元的补贴45元;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600元(补贴65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市县(区)各承担50%。

(二)基础养老金补贴(即出口补)。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由各级财政承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5元/人月;省财政承担5元/人月;市县(区)承担50元/人月;

(三)丧葬补助金。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后,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800元,其中省和市县(区)各承担50%。

市上对各县(区)的补贴比例为:志丹、安塞、吴起15%,

子长、甘泉、黄陵40%,宝塔区60%,延长、延川、洛川、富县、黄龙、宜川80%,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第十六条  重度残疾人(持一、二级残疾证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允许个人不缴费,由省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轻度残疾人(持三、四级残疾证人员)、五保户及其它困难群体缴费是否实行补贴,由县(区)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县(区)承担。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为每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养老保险档案。个人账户包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总额及利息,集体补助总额及利息,财政补贴总额及利息,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及其利息等。

十八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十九  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第二十条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五章 待遇享受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终身支付。

(一)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10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仍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应及时申报,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发给800元的丧葬补助金,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应予以退回。

第二十三条  各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办)和村(居)委会应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在村(居)委范围内对参保人的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根据全市经济增长和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实账运行,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任何县(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平调、挪用、挤占、截留和侵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得将基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投资、拆借、抵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监察、审计部门要按职责实施监督。对冒领、贪污、挪用养老保险金,或渎职造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照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在本市内转移的,只转移参保关系。

已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第二十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35号)执行。与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的原则,可同时享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0月31日废止。《办法》规定的有关补助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6月26日发布的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延政发〔201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