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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政策

来源:市就业服务处|发布时间:2022-06-01|浏览次数: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5)被征地农民中的失业人员;

(6)失业的残疾人;

(7)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8)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9)纳入去产能政策范围企业的失业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10)农村就业困难群体;

(11)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2.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1)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对单位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补贴的社保缴费基数按国家的相关规定确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失败时(达到退休年龄的除外),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不足1年(含)的,可再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各类企业吸纳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或毕业年度自主创业的,给予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失败时,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不足1年(含)的,可再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企业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由符合条件的个人向其社会保险参保地人社部门申请。

3.职业介绍补贴

经依法行政许可、注册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简称职介机构),向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且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介绍就业人数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每年只能享受1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由职介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

4.创业补贴

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劳动力、退役军人,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补贴由创业人员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

5.就业见习补贴

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在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按规定参加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人员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和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其中,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5元,补贴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见习单位接收毕业生及失业青年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数对见习单位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由就业见习单位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

6.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民办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求职创业补贴由各类院校向当地市级人社部门申请。

7.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

具有本省户籍和持有《陕西省居住证》的非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一定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城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干部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含村干部及乡村医生)、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对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以基地不动产或其他资产为基地创业人员进行反担保的,可不受户籍的限制。 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经济实体,以及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

8.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分担利息

(1)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到期需要展期的,可向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经认可后,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2)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财政部门承担300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超出部分产生的利息,由企业自行承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到期需要展期的,可向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经认可后,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3)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享受累计不超过3次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4)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9.个人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

   (1)持有《就业创业登记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2)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且不低于经营项目资金的30%;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经营证照齐全;

   (4)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富秦家乐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5)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经济实体需提供工商部门登记信息和合伙协议。

10.个人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程序

从2021年1月1日起,创业担保贷款信息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即个人借款人及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贷款全部使用创业担保贷款线上服务平台进行操作,特殊情况可在线下操作,但需附情况说明,各担保机构年线下操作率控制在年贷款笔数的10%以内。

(1)贷款申请(1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可通过“秦云就业”微信小程序、“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微信公众号、登录“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或“政务服务--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服务平台”网页,按要求输入借款人及担保人基本信息,并做出相关个人承诺后提交贷款申请。

(2)贷款受理和资料审核(2个工作日)担保机构对借款人提交信息初步进行核查。

(3)贷前调查(4个工作日)担保机构指派专人(两人以上)与经办金融机构共同对申请借款人的创业项目和拟提供的贷款担保(反担保)进行实地核查。

(4)审查推荐(3个工作日)担保机构通过贷前调查后,补录相关资料及信息。

    (5)银行放款(10个工作日)经办银行在收到担保机构的推荐后,按照银行内部程序审查企业的相关资料,包括银行贷款记录和征信情况等,对不用基金担保的贷款,经办银行对抵押人的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经办银行与企业借款人分别签订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并按合同向企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及时将放款凭证、放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等信息及时推送担保机构。

11.个人借款人反担保方式

个人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可采用以下反担保方式之一(采用自然人作为反担保方式的,由担保机构根据反担保人的实际收入等情况确定,原则上每1名自然人只能担保不超过2笔个人贷款。采用抵质押作为反担保方式的,由经办银行负责办理):

(1)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收入稳定的企业职工;

(3)创业人员3户以上互联互保;

(4)担保机构认定信誉度高、有一定财产和稳定收入的其他人员;

(5)资产抵押(包括个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房屋建筑物、汽车、机械设备等);

(6)有价证券质押(包括存单、债券、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

(7)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免除反担保:

①近五年获得县级以上各种荣誉的借款人;

②信用乡村推荐的借款人;

③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④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借款人;

⑤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大型商场、加盟连锁企业为其所辖的借款人提供担保的。

(8)除以上反担保和免反担保方式外,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认为风险可控的其他反担保和免反担保方式。

其他

(1)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年龄须在18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贷款到期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2)申请人可向创业项目经营所在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而非户籍所在地。

(3)从事种、养殖业,无法领取营业执照的承包经营者,可以用村委会(居委会)以上单位确认的承包协议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4)企业营业执照可以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名义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按个人申请贷款。

(5)专业合作社属特殊企业,可申请合伙创业贷款,但不可申请小微企业贷款。

(6)夫妻双方不能同时申请创业贷款;夫妻一方有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消费贷款(含信用卡、富秦家乐卡)外的其他贷款,另一方也不能申请创业贷款。

    (7)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申请贷款,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不申请贷款或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其他合伙人可按个人贷款政策申请贷款,但必须提供合伙企业章程,以查其合伙人身份。

(8)因企业停工停产原因导致下岗人员未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原企业或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出具停工停产证明材料后,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2.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

自提交申请日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吸纳脱贫人口的小微企业贷款,自提交申请日前1年内新招用脱贫人口1人(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3人)及以上的,吸纳符合条件人员比例为15%(超过100人的为7%)、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13.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材料(包括需向经办银行提供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核准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经营许可证原件;

(3)企业章程;

(4)企业与新招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6)上年度及申请当月或上月的财务报表(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当月的财务报表);

(7)企业与新招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8)资产抵押相关原件。

14.小微企业贴息申请流程

(1)申请。经办银行应在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机构报送个人及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请。提供资料:申请贴息资金报告、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

(2)初审。担保机构收到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发放贷款的人员、企业以及贷款笔数、金额、利率等进行核实,确认相关资料后,签署意见,并推送财政部门。

(3)审核、拨付。财政部门收到贴息资金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向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反馈相关信息,并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

15.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政策范围

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指政府主办或各类市场主体创办,以创业孵化为主要目的,能够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发布、创业培训、融资贷款、专家指导、技术咨询、法律维权、事务代理等“一站式”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返乡创业园区(以下简称:返乡园区)是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能够为各类返乡创业人员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服务,吸纳就业效果显著,为返乡创业人员就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各类园区。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原则设在市、县(市、区)两级,鼓励各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争创省级和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

为扩大创业孵化工作覆盖面,支持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向基层延伸,带动每个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建设标准化创业中心,对达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认定标准的县级标准化创业中心和达到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认定标准的镇级标准化创业中心,可按程序分别纳入市、县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管理体系,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16.市县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认定条件

(1)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除符合孵化基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创业孵化场所总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且孵化场所利用率近2年均不低于80%,在孵创业实体近2年均不少于20户,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和入孵创业实体提供的就业岗位近2年均不少于150个。

②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政府明确的帮扶创业实体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近2年总体不低于50%,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孵率近2年总体不低于60%(孵化活动结束后,创业实体依法取得登记注册证书,并能正常运营6个月的视为孵化成功;出孵是指孵化期满后,不再享受孵化政策)。

   (2)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除符合返乡创业园区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园区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 ,且实际创业孵化运营面积不低于25%。

②入驻企业不低于20家,吸纳就业不少于200人。

(3)县(市、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除符合孵化基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创业孵化场所总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且孵化场所利用率近2年均不低于80%,在孵创业实体近2年均不少于15户,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和入孵创业实体提供的就业岗位近2年均不少于100个。

②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政府明确的帮扶创业实体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近2年总体不低于50%,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孵率近2年总体不低于60%(孵化活动结束后,创业实体依法取得登记注册证书,并能正常运营6个月的视为孵化成功;出孵是指孵化期满后,不再享受孵化政策)。

   (4)县(市、区)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除符合返乡创业园区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园区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且实际创业孵化运营面积不低于30%。

②入驻企业不低于15家,吸纳就业不少于150人。

17.市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申报认定程序

已建成的孵化基地(返乡园区),或两类主体的运营管理机构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评估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报。人社部门主要以公告或通知的形式,启动评估认定工作。申请认定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单位,应自公告或通知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人社部门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2)资料初审。人社部门负责申报资料的初次审核,并根据申报资料反映的有关情况,确定实地考察评估对象。

(3)实地评估。人社、财政部门共同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创业指导专家等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4)公示认定。对达到基本条件和建设标准的拟认定对象,由同级人社部门经会议研究后,在官方网站或主流媒体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同级人社部门正式行文认定,并授予牌匾。

18.市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资金补贴标准

市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每孵化成功或存活1个创业实体的补贴不超过1万元,每带动1个人就业补贴不超过3000元,给予每个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创业孵化项目补贴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县(市、区)孵化基地(返乡园区)每孵化成功或存活1个创业实体的补贴不超过8000元,每带动1个人就业不超过2000元,给予每个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创业孵化项目补贴每年不超过150万元。

对脱贫劳动力成功创业或实现就业,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按照其他劳动力补贴标准的1.5倍核算。

19.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流程

(1)各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岗位开发计划。

(2)确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填写《公益性岗位设立申请表》,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人社部门对申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3)各级人社部门统一负责招聘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脱贫劳动力可填写《公益性岗位从业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创业证》、毕业证的原件1份、复印件2份,提出申请。

(4)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报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5)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台账,同步录入《陕西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三年退出”动态管理机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延长至退休);用人单位具体负责从业人员日常管理、工作职责、上岗情况考核等。

(6)公益性岗位在岗期间可享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社会保险、休假等待遇。

20.城镇公益性岗位资金补贴标准和申报流程

(1)补贴办法:先发(缴)后补

(2)现行补贴包含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基本养老、基本失业两项保险的单位部分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3)申报流程

①用人单位出具补贴资金申报函,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报岗位补贴资金:填写《延安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提供从业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申报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填写《延安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提供从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花名册、缴费发票、缴费明细。

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初审,汇总资金和享受资金人员花名册。

③同级人社部门复审,提出审核意见。

④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拨付资金至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