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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信|发布时间:2022-03-18|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建设,规范和加强认定、管理工作,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的政策扶持和指导服务,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26号)、《陕西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17〕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和返乡创业园区(以下简称:返乡园区)是指政府主办或各类市场主体创办,以创业孵化为主要目的,能够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发布、创业培训、融资贷款、专家指导、技术咨询、法律维权、事务代理等“一站式”服务的综合性平台。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原则设在市、县一级,鼓励各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争创省级和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

孵化基地主要面向拟创业劳动者和创办初期的市场主体,返乡园区主要面向各类返乡人员和本地农民已创办的市场主体,落实有关创业就业政策,开展创业服务,扶持创业创新。

第三条  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建设、认定和管理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需求向导原则,以“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政府支持+创业者”为主要建设模式,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以完善创业服务为重点,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

 

第二章   条件资质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孵化基地

1.基地的创办主体或授权运营者为独立法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团队;

2.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共享的服务空间,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3.运营状况良好,安排创业孵化的面积达到其实有总面积30%以上,建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以及系统规范的循环孵化方案和退出机制,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能力;

4.有相应的创业就业扶持政策,设有为入驻孵化实体提供创业资助,以及经营场地、水电暖、物业管理费用减免等具体的资金优惠政策,并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书面创业孵化协议;

5.有配套的创业服务,能够协助创业者办理开业手续,申请扶持资金,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创业培训、融资贷款、事务代理、跟踪扶持等“一条龙”的创业服务。

(二)返乡园区

1.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有相应的审批手续,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运营;

2.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能够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厂房或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有必备的生产、流通、安全、通讯、生活等基本配套设施;

3.具有孵化功能,安排创业孵化的面积达到其实有总面积20%以上, 能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开业指导、协助创业贷款支持、创业培训和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完善的创业企业评估准入退出、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5.有相应创业就业政策扶持,设有为入驻孵化实体的创业资助、经营场地费用和相关补贴或减免等项目以及扶持期限。

第五条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返乡创业示范园区(以下统称省级示范)的认定条件

(一)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除符合孵化基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创业孵化以符合产业政策、绿色环保、适于劳动者创业或国家、省级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为主,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3年以上;

2.创业孵化场所总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且孵化场所利用率近3年均不低于80%,在孵创业实体近3年均不少于25户,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和入孵创业实体提供的就业岗位近3年均不少于200个;

3.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政府明确的帮扶创业实体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近3年总体不低于50%,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孵率近3年总体不低于80%(孵化活动结束后,创业实体依法取得登记注册证书,并能正常运营6个月的视为孵化成功;出孵是指孵化期满后,不再享受孵化政策);

4.已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或为中央驻陕单位、省直部门(单位),以及部属普通高等院校设立的孵化基地,发展前景良好,并在孵化模式、服务方式、体制机制等方面有所创新,对全省具有示范效应。

(二)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

除符合返乡园区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园区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绿色环保,在创业带动就业方面成效显著,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1年以上;

2.园区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且实际创业孵化运营面积不低于30%,入驻企业不低于30家,吸纳就业不少于300人;

3.已被认定为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在孵化模式、服务方式、体制机制等方面有一定创新,对全省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期限

第六条  创业实体入驻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应具备的条件

(一)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

1.所从事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拟创业者应制定了明确的、经评估可行的《创业计划书》;已创办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时间应不超过3年,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3.接受孵化基地的统一管理,并与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孵化协议。

(二)入驻返乡园区的创业实体

1.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创新性,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2.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3.入驻实体原则上为返乡农民工、返乡大学生、返乡退役军人和本地农民所创办,接受返乡园区统一管理,并与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入驻协议。

第七条  孵化基地(返乡园区)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创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予以孵化和帮扶的时间应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创业可优先入驻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孵化或帮扶的时间可延长1年。

第四章   申报认定

第九条  省人社厅、财政厅按照“坚持标准,稳步推进,重在成效,突出特色,因地制宜,示范引领”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省级示范的评估认定工作。市(区)、县级人社、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评估认定工作。

第十条  市(区)、县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申报

已建成的孵化基地(返乡园区),或两类主体的运营管理机构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陕西省××市(县、区)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申请表》(附件1),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基本情况介绍;

(二)证明申报主体或其运营管理机构为独立法人机构的相关材料、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主体不是独立法人机构的,还应提供说明孵化基地与运营管理机构法律关系的相关材料,申报返乡创业园区的还应提供相应审批手续;

(三)申报主体房产证或与产权所有人3年期以上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生产经营基础配套设施情况证明材料;

(四)管理服务团队情况,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复印件,以及循环孵化方案或准入退出机制说明材料;

(五)创业孵化或创业扶持方案、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的优惠政策汇总,以及书面创业孵化协议或创业扶持协议范本;

(六)在孵或享受扶持政策创业实体花名册(附件2)。

第十一条  省级示范的申报

主要由市级人社部门依据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建设总体情况,择优推荐。中央驻陕单位或省直部门(单位),以及部属普通高等院校设立的孵化基地,可直接向省人社厅提出申请。推荐、申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级人社部门推荐函或中央驻陕单位、省直部门(单位)、部属普通高等院校书面申请;

(二)《陕西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申请表》(附件3);

(三)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基本情况介绍,以及达到省级示范建设标准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近3年累计孵化或扶持创业实体花名册(附件4)。

(五)能够反映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基本情况的相片5张和5分钟以内的视频短片。

第十二条  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评估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人社部门主要以公告或通知的形式,启动评估认定工作。申请认定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单位,应自公告或通知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人社部门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资料初审。人社部门负责申报资料的初次审核,并根据申报资料反映的有关情况,确定实地考察评估对象。

(三)实地评估。人社、财政部门共同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创业指导专家等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四)公示认定。对达到基本条件和建设标准的拟认定对象,由同级人社部门经会议研究后,在官方网站或主流媒体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同级人社部门正式行文认定,并授予牌匾。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市级授予“XX市YY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牌匾,县(区)级授予“XX县YY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或“XX市XX区YY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牌匾。其中行政区划的YY可设定为运营管理机构或高校名称,也可为突显基地行业特色或孵化对象的字号。省级示范统一授予“陕西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陕西省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牌匾。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日常运营管理。人社部门按照谁认定、谁监管的原则,对其施行分级绩效管理,并按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落实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各级人社部门要依据不同层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条件资质,市、县主管部门每年对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省级主管部门定期对省级示范进行绩效评估,并依据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经绩效评估,未达到标准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资格。

(一)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违法违规经营,或入驻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被扶持对象投诉三次,经查实拒不整改的;

(三)不能按照书面创业孵化协议或返乡园区入驻协议为创业实体提供服务的;

第六章  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经绩效评估,达到标准的孵化基地(返乡园区)保留资质,并按照属地原则,由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批落实创业孵化项目补贴,给予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市(区)、县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补贴资金应依据创业孵化(创业扶持)实际效果核算。其中,孵化基地按照每孵化成功1个创业实体和每带动1个人就业分别确定补贴标准,并依据孵化成功的创业实体个数和带动就业人数2项指标,核算补贴金额。返乡园区按照每存活1个创业实体和每带动1个人就业分别确定补贴标准,并依据存活的创业实体个数和带动就业人数2项指标,核算补贴金额。每个创业实体和就业的自然人作为核算指标,只能使用一次。

第十九条  市(区)、县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补贴标准由所在市(区)自行确定,原则上每孵化成功或存活1个创业实体的补贴不超过1万元,每带动1个人就业不超过3000元,给予每个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创业孵化项目补贴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市(区)、县级创业孵化项目补贴总额最高按本级当年就业资金总额的10%安排。

第二十条  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成功创业或实现就业,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按照其他劳动力补贴标准的1.5倍核算。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市(区)按自行确定的补贴标准进行核算、拨付。

第二十二条  省本级对成功创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孵化基地(返乡园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资金;对成功创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孵化基地(返乡园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承担人社部和省人社厅试点项目、阶段性重点工作,以及其他临时重大任务,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省级人社、财政部门将根据工作任务难易程度、实施时限等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并通过正式文件明确补贴资金额度。

第二十四条  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补贴资金的申请经认定的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在绩效评估工作结束后,即可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年度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补贴申请表(附件5);

(二)孵化成功或继续存活创业实体,以及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6、7);

(三)工商(或税务、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或继续存活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可以为:市场主体年报记录、纳税单据并显示盈利、社会保险缴纳单据之一);

(四)吸纳就业人员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或市场主体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单据的复印件;

(五)成功创业和实现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补贴申请由同级人社部门受理,并根据本级补贴标准进行核算,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拨付。各市、县人社部门要及时落实创业孵化项目补贴资金,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补贴拨付汇总表》(附件8)报省人社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补贴(奖励)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加班费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第二十七条  经认定的孵化基地(返乡园区)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每年要向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要限期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对有违规、违法行为,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取消资质,收回授牌和补贴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人社和财政部门须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建设、认定、管理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补贴标准,并报省人社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59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政策文件关于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建设、认定、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受理但未完成审核划拨手续的各项补贴,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陕西省××市(县、区)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申请表.doc

附件2:××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在孵(享受扶持政策)创业实体花名册.doc

附件3:陕西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申请表.doc

附件4:××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近三年累计孵化(扶持)创业实体花名册.doc

附件5:××年度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补贴申请表.doc

附件6:××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功(继续存活)创业实体花名册.doc

附件7:××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和孵化成功(继续存活)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doc

附件8:××年度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补贴拨付汇总表.doc